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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差这么一点
根据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的规定,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”当初审议通过时,专家及舆论普遍将这一条文解读为“醉驾即犯罪”。也就是说,只要醉驾,不问情节,不问后果,都构成犯罪。但这一新条款施行仅仅几天,就出现了巨大的争议。《刑法》总则第十三条确有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”的规定,但问题在于,当初之所以新增“危险驾驶罪”就是基于这样一个共识,那就是:醉酒驾驶本身就是一种情节恶劣、危害很大的行为。而且当初舆论异口同声地说“醉驾即犯罪”的时候,也没有人提出异议,怎么到了执行的时候又横生枝节呢?
此言一出,立刻在网络引发了汹涌的反对民意,网民们普通担心,所谓醉酒入罪“慎重稳妥”,恐将给刚刚启动的“醉驾罪”撕开一个裂口,给某些特殊群体以空子可钻,进而将“醉驾罪”变成选择性“醉驾罪”,某些人醉驾就“慎重”了,某些人醉驾就直接入罪了。南京空气检测/南京室内空气检测/南京环境检测/南京室内环境检测/南京三废检测/南京废水检测/南京废气检测/南京作业场所检测/【南京环境网】:http://www.025hjw.com/index.asp(电话:025-83733090),并提供:溧水空气检测.溧水环境检测.高淳空气检测.高淳环境检测.
现在,“慎重稳妥”处理的言论,似乎又回到立法时某些人的要“考虑情节”的论调。民众首先要问的是,什么样的醉驾处理时要“慎重稳妥”,又是什么样的醉驾行为是“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”?有人说我醉驾在无人的道路上,有人说我测试酒精度到达了标准,可我实际根本没有醉,还有人会说,我醉驾是将病人送往医院,我那是在救人。现实情形千差万别,司法者到底如何来确定标准呢?而且几乎可以这样说,我们将立法中的硬性规定之上再设定一个标准,潘多拉魔盒一打开,执法者无所适从,我们严厉打击醉驾防范交通事故的努力将成为泡影,这正是民众焦虑根源之一。
其实,只需要让群众明白三句话:一是“醉驾入刑”解释权归全国人大而非最高法院,法院只是执法机构;二是查处的醉酒驾车人是不是犯罪?法院要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个人讲话来认定;三是醉驾入罪如果不是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,必须先行出台正式的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裁判尺度。说来说去,清楚明白他们最关心的核心问题,其实就差那么一点点。----来源:搜狐社区